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李先生在某博物馆休息时,博物被流驳旁边小朋友逗流浪猫导致自己被抓伤,馆休馆方他认为博物馆未对管理区域内的浪猫乌海市某某电子商务客服中心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遂起诉索赔。近日,抓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无安最终驳回了他的全措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施索李先生在某博物馆购票参观后在院内露天长廊处休息。赔被休息时,博物被流驳李先生被旁边小朋友逗弄惹急的馆休馆方流浪猫抓了手臂一下,离开现场后才发现手臂已被抓伤流血,浪猫乌海市某某电子商务客服中心李先生随即与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并报警。抓伤李先生认为其购票参观博物馆,无安而博物馆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全措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劝阻游客逗猫行为,施索导致其被院内动物抓伤,故诉至法院要求博物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千余元。
法官表示,在第三人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场合,如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但如果无法确定第三人,赔偿权利人可以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要求其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博物馆与其院内出没的流浪动物存在较为稳定的饲养关系,因此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博物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建筑物外的开放园区流窜的流浪动物确实会对游客安全造成威胁,但要求博物馆禁止流浪猫进入园区或者随时赶走已经进入园区的流浪猫显然过于苛责。博物馆已经预见到相关风险,并且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张贴警告,提醒游客远离流浪动物、“禁止逗猫”,因此,应认定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李先生因第三人逗猫所造成的损伤,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甘浩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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